传销活动的定罪主要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。具体来说,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,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,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,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,引诱、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,骗取财物,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。
对于传销活动的定罪,需要考虑以下要素:
组织层级:
传销活动必须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,存在明确的上下级关系。
计酬方式:
传销活动的计酬或返利必须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为依据。
财物骗取:
传销活动必须涉及骗取财物,即通过发展人员获取非法利益。
扰乱秩序:
传销活动必须扰乱经济社会秩序。
在具体判罚方面,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,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刑罚如下:
一般情况:
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。
情节严重:
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此外,根据《禁止传销条例》的规定,组织策划传销的,没收非法财物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以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需要注意的是,传销活动不仅违法,还可能涉嫌其他罪名,如集资诈骗罪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,具体罪名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而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