票据纠纷的管辖权通常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。具体来说:
票据支付地:
指票据上明确载明的付款地,若票据上未明确付款地,则付款人(包括代理付款人)的营业场所、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票据付款地。
被告住所地:
对于公民被告,若其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,则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;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,则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。
选择管辖地:
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以上规定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五条,以及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》等相关法律文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