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提供书证时,应遵循以下要求:
提供原件
原则上应提供书证的原件,包括原本、正本和副本。
如果原件确实难以提供,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、照片或节录本。
特殊书证
对于报表、图纸、会计账册、专业技术资料、科技文献等特殊书证,应附上相应的说明材料。
复制件或影印件
如果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、影印件或抄录件,应注明出处,并由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印章。
外文书证
如果提交的是外文书证,必须附上中文译本。
个人主动提供
个人主动提供书证时,可以出具《调取证据通知书》或由提供人注明书证页数、签名、签写日期、按指印,并由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。
法律文书
在行政诉讼中,被告提供的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、陈述、谈话类笔录,应有行政执法人员、被询问人、陈述人、谈话人签名或盖章。
其他注意事项
法律、法规、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,应从其规定。
请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提供书证,并确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