加班的定性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条件:
基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:
加班必须是由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,而非员工自发延长工作时间或完成自身事务的需要。
用人单位的安排:
加班工作应由用人单位安排,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进行的工作,必须是用人单位明确指示或同意的。
劳动定额外的工作:
加班工作应当是劳动定额外的工作,或者正常工作时间内无法完成的工作任务。这意味着加班工作不是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应完成的工作的延续。
工作时间在标准工作日之外:
加班通常指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外,如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、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工作。
内容体现用人单位的意志:
超时工作的内容如果体现了用人单位的意志,也可以成为认定加班的标准之一。例如,单位管理人员的要求,除非是私人的事情,也代表了用人单位的意志。
协商与同意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第四十一条,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,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,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;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,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,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。
有效加班约定的效力:
有些企业规定或者双方约定,加班必须报经领导批准,未经领导批准的加班无效。除非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强迫其参加,否则,不应认定为加班。
值班与加班的区别:
单位安排的临时值班通常不被认定为加班,因为值班期间劳动者可以休息,且工作性质多为非生产性的责任。但如果值班期间涉及生产或经营任务,则可能被视为加班。
综上所述,认定加班需要综合考虑是否基于生产经营需要、是否经用人单位安排、是否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、内容是否体现用人单位意志等多个因素。同时,加班的认定还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等。